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申請商標
案件概述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號“歸一冰奶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號“歸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并不是將冰奶作為商標核心含義。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評審認為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已無效。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中包含文字“冰奶”,將其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使用在第29類“黃油;奶粉;煉乳”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鑒于引證商標已無效,故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權利障礙。
裁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奶飲料(以奶為主)”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黃油;奶粉;煉乳”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