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變動登記怎樣公示
動產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為其公示方法。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機動車輛為客體的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占有為享有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權利存在的外衣。所謂占有是指對于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狀態。交付是讓與動產的物權的公示方法。交付與登記不同,登記可以作為不動產物權的一切變動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只能作為基于法律行為的讓與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
所謂讓與,包括轉讓所有權與設定占有為內容的他物權。交付包括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于動產的現實的直接支配力,移轉于受讓人。觀念交付包括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物權法對各種交付方式有明確規定。
二、物權公示的介紹
物權的公示,是指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設立和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物權的設立和變動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權的性質本身所決定的。物權為具有絕對為排他性效力的權利,如果某一物上已經成立物權,則不得再成立內容完全相同的物權。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的變動也產生排他效果,如果沒有讓他人知悉變動的表現方式,則可能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發揮物權的排他作用,防止對物的爭奪、對他人財產的侵犯,法律必須設立物權公示制度及公示方法。
根據公示制度,當事人及第三人可以直接從外部認識物權的存在及現象,使物權法律關系清晰透明。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僅物權交易的安全會受到損害,而且也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從而最終導致財產交易秩序混亂。總之,物權公示制度對于維護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登記產生什么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5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之前,一些法律對船舶、航空器的物權登記效力問題已有規定。例如,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還有民用航空法等也有類似規定。
以上就是關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變動登記怎樣公示的相關介紹,對于物權變更登記,要了解相關的程序和相關的法律制度,注意具體的辦理方式,一年之后發生一些糾紛,對此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一下找法網的律師。